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11〕19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日常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检查行为,有效实施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检查包括企业注销清算检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及备案检查、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检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检查等日常征管工作中根据纳税人申请事项发起且涉及查账的检查及稽查部门转办案件的检查。

企业注销清算检查是根据企业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经注销税务登记审批管理系统筛选有疑点企业并由税源管理部门转到日常检查部门进行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及备案检查是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申请,经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转到日常检查部门进行的检查;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检查是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经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转到日常检查部门进行的检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检查是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转到日常检查部门进行的检查。

稽查转办案件的检查是根据稽查部门提出的有关检查或协查要求,日常检查部门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稽查部门反馈。

第三条日常检查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海口、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处,各市、县局以及洋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日常检查部门负责。

第四条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包括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检查处理、整理归档和总结反馈等。

第二章检查对象确定

第五条日常检查部门综合岗对纳税服务中心或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被检查对象,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分配给相关检查岗。

日常检查部门综合岗对稽查部门转来的被检查(协查)对象,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分配给相关检查岗。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六条日常检查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实施日常检查时,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填制相关《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及备案检查、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检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检查等不需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结论的检查,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填制相关《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第七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日常检查实施过程中,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对象保守秘密。

第八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实施日常检查时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施日常检查一般在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进行,被检查对象无法提供办公场所或者被检查对象业务场所偏远不便于实施检查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被检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向被检查对象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被检查对象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九条实施日常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充分有效,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检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十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实施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核实的内容,制作《日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实施日常检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应分类整理归集,分别附于《日常检查工作底稿》之后,并注明证据(或附件)号。日常检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记录、鉴定结论等。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对被检查对象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实施日常检查后,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应制作《日常检查报告》(附件2),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连同《日常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移送相关审理岗位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检查工作以及检查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加强检查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检查人员的素质。

实施检查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故意刁难被检查对象、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十四条审理岗位人员在接到《日常检查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检查情形的,制发《补充检查通知书》(附件3),经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同意后,连同资料退回原检查岗位人员限期补正。

第十五条审理岗位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制作《日常检查审理报告》(附件4),报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审批(核)。

第十六条经审批,对检查无问题的,审理岗位人员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日常检查结论》(附件5)交日常检查实施人员执行。

第十七条经审批,未达到移送稽查标准但需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审理岗位人员按一般程序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问题但超过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日常检查实施人员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审理岗位人员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实施人员负责送达被检查对象。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但被检查对象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经日常检查部门按规定审核达到听证条件的,由审理岗位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交日常检查实施人员送达被检查对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检查审理工作的管理,审理岗位人员应独立开展审核工作,但对于日常检查工作中难以定性的复杂案件,由审理岗位人员提出并经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和省局或市县局局领导同意后,可分别提交省局或市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审理岗位人员应根据检查实施岗位人员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综合整理后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复查制度,并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或市县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章检查执行

第二十一条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日常检查结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相关文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并监督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对象有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日常检查部门应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的,日常检查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权限依法予以处理。被检查对象对日常检查部门所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日常检查实施过程中或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

(二)涉嫌虚开、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

(三)涉嫌出售、购买伪造增值税抵扣凭证的;

(四)涉嫌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五)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之外的其他发票的;

(六)涉嫌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不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其他发票的;

(七)涉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10000元(含)以上的;

(八)其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的有关规定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省局稽查局应在收到移交的相关资料15日内审查完毕并制作《移交稽查反馈单》(附件6),反馈给原移交单位。《移交稽查反馈单》应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移交资料不齐全,要求原移交单位在限期内对移交资料予以核实增补,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移交;

(二)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及时将相关移交资料回退,并说明回退理由;

(三)移交资料齐全、符合移交条件的,告知原移交单位已予以立案。同时,省局稽查局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交由各直属稽查局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移交对象实施稽查的各直属稽查局应在税务稽查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移交查处结果反馈单》(附件7),将稽查结果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结论性文书以及征管建议一并反馈给省局稽查局和移交单位。

第二十七条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及备案检查、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检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检查等不需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结论的检查,经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政策法规部门或征收核算部门等相应部门审批。

对注销清算检查,经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终审。

对稽查部门转办案件检查结束后,经日常检查部门领导审批,按稽查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七章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常检查结论》执行完毕,审理岗位人员应当在60日内收集日常检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日常检查案卷,归档保管。

日常检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八章总结反馈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常检查的各市县日常检查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撰写上年度日常检查工作总结,同时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等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日常检查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日常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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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年月日

备注:该工作底稿为通用底稿,如具体检查事项有专门工作底稿,则应使用专门工作底稿。

附件2

日常检查报告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被查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被查对象地址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类型

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实施时间

检查案件来源

检查内容

检查人

一、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二、检查核实情况:

三、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四、其他说明事项: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补充检查通知书》

税字()第号

经对你实施检查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进行审核,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在年月日前补充检查完毕并连同案卷返回。

审理人: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4

日常检查审理报告

税字()第号

被查对象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审核起止日期

检查人

审理人

审理意见

审理人:

年月日

日常检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5

税务局(分局)

日常检查结论

税结〔〕号

:

经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附件6

移交稽查反馈单

XXXXXXXXXX(单位):

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局转来的日常检查对象移交稽查资料,我局已经审查完毕,现将结果反馈你局。

反馈单位(公章):接收单位(公章):

移交人:接收人:

反馈日期:年月日接收日期:年月日

附件7

移交查处结果反馈单

XXXXXXXXXX(单位):

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你局转来的下列纳税人,我局已经查处完毕,现将结果反馈你局。

单位:元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移交时间

查处结果

查补税款

罚款

滞纳金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备注

附件:税务稽查结论性文书份。

反馈单位(公章):接收单位(公章):

移交人:接收人:

反馈日期:年月日接收日期:年月日

注:1.本文书一式二份,由稽查部门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向原移交部门反馈查处结果时使用。

2.本文书由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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