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13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等规定,现将饲料产品免税质检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以及单一大宗饲料中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每年须经豫国税函〔2004〕429号文件确认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一次抽样检验。具体质检时间,由饲料生产企业与质检机构协商进行,质检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完成。对于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可在新产品生产后随时申请抽检。

二、对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应分别按饲养对象的不同种类的不同生产阶段的产品进行抽检,每个生产阶段只抽检一个产品。

具体品种分类暂按省畜牧局提供的《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附件1)执行。对于企业生产的未在《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列举范围内的饲料品种,也应按照饲养对象的不同种类的若干饲养阶段的产品分品种进行抽检。

对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鱼粉和饲用鱼油,应各抽检一个产品。

三、在质检机构抽样前,饲料生产企业应如实向质检机构提供全部饲料产品目录并填写《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表样见附件2,一式三份),由质检机构随机确定抽样品种并在《清单》上注明。抽样完毕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抽样品种。

对单个企业抽样质检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及时将质检结论填入《清单》,加盖公章后反馈给企业二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待全部企业质检结束后,质检单位应及时做好所检企业质检结果的汇总工作,以《xxx省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附件4)的形式向省国税局反馈全省质检情况;以《xxx市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5)和《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的形式向省辖市国税局反馈该市质检情况,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向基层单位反馈所辖企业质检情况,以便于基层单位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与企业报送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和填有质检结论的《清单》进行核对,加强免税的备案管理。

四、对经抽样质检并取得质检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品种,该类品种的全部饲料产品全年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经抽样质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全年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对该产品所在类别的其他所有产品进行质检,质检合格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质检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属于质检范围但饲料生产企业未在《清单》申报填写的饲料产品,全年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免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减免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4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有关免税条件进行修改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07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44号)第四章、《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与审批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7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13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134号)第六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第四章、《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114号)相应废止。

附件:1.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

2.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

3.省饲料免税检验情况统计表

4.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

5.市饲料免税检验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饲料产品品种分类表

序号畜种生长阶段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

(含各种添加比例)

1.猪仔猪前期体重小于15kg√√√

2.仔猪后期体重15kg~30kg√√√

3.生长育肥猪前期体重30kg~60kg√√√

4.生长育肥猪后期(含无药)体重60kg~出栏√√√

5.生长育肥猪(含无药)体重15kg~出栏√√

6.种猪(含后备母猪、妊娠母猪、哺乳母猪、种公猪)生长各阶段√√√

7.仔猪复合预混合饲料体重小于30kg√

8.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含无药)体重大于30kg√

9.猪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长各阶段√

10.猪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含速溶电解质)生长各阶段√

11.蛋鸡产蛋后备鸡前期(含种鸡)生长7(或8、9、10)周龄以前√√√

12.产蛋后备鸡中期(含种鸡)生长7(或8、9、10)周龄~15周龄√√√

13.产蛋后备鸡后期(含种鸡)生长16周龄~19周龄√√√

14.产蛋后备鸡后期(含种鸡)生长7(或8、9、10)周龄~19周龄√√√

15.产蛋鸡产蛋期(含种鸡)(含产蛋高峰期和产蛋后期)(含无石粉)生长19周龄以后√√√

16.肉鸡肉用仔鸡前期(含乌鸡、三黄鸡、麻鸡、土鸡)生长22日龄以前√√√

17.肉用仔鸡中期(含乌鸡、三黄鸡、麻鸡、土鸡)生长22日龄~35日龄√√√

18.肉鸡肉用仔鸡后期(含乌鸡、三黄鸡、麻鸡、土鸡)(含无药)生长35日龄以后√√√

19.肉用仔鸡后期(含乌鸡、三黄鸡、麻鸡、土鸡)(含无药)生长22日龄以后√√√

20.蛋鸭生长鸭前期(含种鸭)生长7(或8、9、10)周龄以前√√√

21.生长鸭中期(含种鸭)生长7(或8、9、10)周龄~15(或16、17)周龄√√√

22.生长鸭后期(含种鸭)生长16(或17、18)周龄~20(或21、22)周龄√√√

23.生长鸭后期(含种鸭)生长7(或8、9、10)周龄~20(或21、22)周龄√√√

24.产蛋鸭产蛋期(含种鸭)(含无石粉)生长20(或21、22)周龄以后√√√

25.肉鸭肉用仔鸭前期生长22日龄以前√√√

26.肉用仔鸭中期生长22日龄~35日龄√√√

27.肉用仔鸭后期(含无药)生长35日龄以后√√√

28.肉用仔鸭后期(含无药)生长22日龄以后√√√

29.鸭用复合预混合饲料(含无药)各阶段√

30.肉鹅肉用仔鹅前期生长22日龄以前√√√

31.肉用仔鹅中期生长22日龄~35日龄√√√

32.肉用仔鹅后期(含无药)生长35日龄以后√√√

33.鱼鱼用前期(含各种鱼和混养鱼)体重50g以前√√

34.鱼用中期(含各种鱼和混养鱼)体重50g~100g√√

35.鱼用后期(含各种鱼和混养鱼)体重100g以后√√

36.鱼通用(含各种鱼和混养鱼)生长各阶段√√√

37.水产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长各阶段√

38.鹌鹑鹌鹑生长前期生长9周龄以前√√√

39.鹌鹑生长后期生长9~18周龄√√√

40.鹌鹑生长期产蛋前√√√

41.鹌鹑产蛋期生长19周龄以后或产蛋后√√

42.肉牛犊牛生长7个月以前√√√

43.育肥肉牛(含无药)育肥期√√√

44.奶牛后备奶牛(含青年母牛)第一次泌乳前√√√

45.泌乳奶牛泌乳期√√√

46.干乳奶牛干乳期√√√

47.肉羊育肥肉羊(含无药)育肥期√√√

48.毛兔生长各阶段√√√

49.肉兔生长各阶段√√√

50.其他畜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长各阶段√

51.禽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长各阶段√

52.畜禽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含速溶电解质)生长各阶段√

53.禽用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含速溶电解质)生长各阶段√

注:无药是指不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附件2

饲料产品目录及质检清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盖章):抽样日期:年月日

序号畜种生产

阶段饲料

类别产品

具体名称是否为

抽样品种质检

结论

质检机构抽样人员:企业负责人:质检机构:

抽样日期:(签章):(签章):

企业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注:1、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将需申请免税的全部饲料品种填入表内进行申报,未申报填写的不享受免税政策。

2、本表一式三份,为A4竖式。质检完成后由质检机构填入质检结论,质检机构留存一份,反馈给企业两份:其中一份报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一份企业留存。

附件3

________省饲料免税检验情况统计表

承检单位:

省辖市抽查企业数全部产品数抽查产品数合格产品数不合格产品数合格率

合计

附件4

饲料免税检验结果明细表

承检单位:

序号企业名称全部饲料产品品种数量抽检序号抽检饲料产品名称检验结论

附件5

________市饲料免税检验情况统计表

承检单位:

县(区)企业名称全部产品数抽查产品数合格产品数不合格产品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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