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9日
鹤壁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鹤壁市“改作风、转职能、优环境”活动要求,借鉴其他市做法,市政府决定组建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的招投标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遵循法律。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资格,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管办分离。通过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建立宏观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三)统一管理。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通、水利等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四)透明高效。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规则程序,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组建鹤壁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并,组建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市公管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指导、规章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场内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5.协调、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举报、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成立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招标采购中心、市土地事务管理所(市金地地产交易中心)、市地质队的相关职责进行整合,成立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1.承办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进场交易事项,发布进场交易活动信息。
2.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进场交易的报名资格,组织实施场内交易活动,出具进场交易证明。
3.参与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组织现场抽取、使用专家评委,协助有关部门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4.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场地,维护中心的正常交易秩序。
5.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6.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五、运作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市公管办、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职能部门与交易中心之间为业务监督(管理)关系,互相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规则主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交易双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信息发布、资格认定、评委抽取、开评等)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场内监督,各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市公管办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和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六、进场交易范围
在淇滨区、山城区、开发区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要求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必须进中心的公交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七、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8月15日前):拟定组建方案、征求部门意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8月31日前):初步完成现有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人财物登记造册工作,拟定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三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拟定工作制度,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办公场所。
第三阶段(9月20日前):组建工作班子,确定工作人员名单,完成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人财物的移交工作。
第四阶段(10月10日前):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
八、工作要求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统一思想。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交易行为,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和利益调整,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监察、水利、交通运输、卫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市编办要科学界定市公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卫生、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要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职能整合后的资产移交、人员移交、业务衔接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确定中心工作人员;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按照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离”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移交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机构要加快各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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