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鹤政办〔201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家禽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3〕58号)精神,保护家禽生产经营者积极性,帮助家禽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家禽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种禽场生产。以现有存栏在产种禽(鸡、鸭、鹅、鸽)数量为依据,对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维持性补贴,每只种禽补贴10元。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的50%外,其余的50%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补助,即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元、2.5元、2.5元。
二、扶持规模家禽养殖场生产。以2013年4月底实际存栏青年禽、成禽为基数,对单批存栏2000只以上的肉禽养殖场(户)由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救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等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支持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收储。为鼓励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收储压栏肉禽,缓解产销矛盾,对禽类屠宰加工企业4月25日至5月25日收储的我省禽类产品,按每收储1吨每月给予100元损耗性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的50%外,其余的50%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予以补助,即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150元、75元、75元。要强化财政监管,严格财政审核程序,补贴资金以产地检疫票证和收购结算手续为依据核定。
四、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禽业发展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引导,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要加强动物H7N9禽流感监测防控,继续执行现有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切实落实综合防控措施,严防疫情发生。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合力维护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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