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政办[2014]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开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满足公众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开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二次供水所设置的水箱(塔)、蓄水池、水泵机组、管道、电气控制装置以及配套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实施二次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城市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可委托专业性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未经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对水箱(池、塔)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也可委托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后须经法定的专业水质监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定期进行日常水质常规检测,每半年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监测一次。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情况应定期向二次供水用户公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第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应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六条对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证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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