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汴政办[2013]64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壮大区级收入规模,增强各区财政自身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起进一步调整市区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

区级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全部下划区级管理,作为区级收入,不再实行市区五五分成。同时将由市级征收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税收引进区。

二、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相关工作

(一)调整市与区体制结算数据。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本次体制调整后,按照各区2010-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上解市财政(分年权重为2010年1/6、2011年2/6和2012年3/6)。区级上解基数为1488万元,其中:开发区379万元;禹王台区290万元;鼓楼区283万元;龙亭区229万元;顺河回族区102万元;金明区205万元。市财政相应调整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基数。

(二)调整市与区收入考核基数。本次体制调整后,市财政要相应调整各区收入考核基数。

(三)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级次。财政、税务、人行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调整后个人所得税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入库级次调整和收入调库工作。同时,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及时、准确入库。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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