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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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庞村镇门庄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6.8878公顷(豫政土〔2014〕1145号),作为洛阳市伊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庞村镇门庄村集体耕地14.0873公顷,其它农用地0.3855公顷,建设用地2.4066公顷,共计16.8794公顷。征收范围:东至门庄村水浇地,西至门庄村水浇地,南至门庄村水浇地,北至门庄村水浇地。拟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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