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1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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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2010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畜牧局洛阳供电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金水河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全市医疗机构废水及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进行深度治理,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开展废矿物油无害化集中处置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深入推进全市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行动,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金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新安县、孟津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0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金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
重点整治任务是:抓紧开展金水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督促畜禽养殖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核查,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河流功能区划要求控制新、扩、改项目建设,严禁新增排污口;加快麻屯、常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步伐,确保2010年底前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成。通过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金水河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3月底前,负责完成制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划定工作责任。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流域污染源调查和达标核查工作。
2010年8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工业企业限期治理,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0年12月底前,麻屯、常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
以上工作新安、孟津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做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3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2010年5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2010年6月底前,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嵩县、栾川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组织对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数量、地理位置、取水规模、服务人口、水源地面积、保护区管理情况、水质监测达标情况;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整治措施;饮用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全面清理整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制定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做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
2010年6月底前,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完成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市公用事业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2010年5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依法拆除或搬迁本辖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
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标立界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建设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以上工作城市各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疗机构废水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对全市医疗机构外排废水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全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查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治理单位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
2010年3月底前,环保部门对需进行深度治理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深度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落实“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以及对外转移联单手续执行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要求,对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确保企业污染物按照新时段标准达标排放,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市铅冶炼、焦化、电解铝、水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3月15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涧河吴庄、改造伊洛河汇合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7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新建洛宁、嵩县2个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2个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站,改造城区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移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完成2010年度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县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以上工作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废矿物油无害化集中处置。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有关规定,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废矿物油(包括废乳化液、废油泥等,下同)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重点工作任务是: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废矿物油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要求产废单位填报《洛阳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贮存、处置情况排查,将申报登记情况汇总统计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0年6月31日前,对辖区内产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并对没有在期限内完成申报登记,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未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的产废企业以及无资质处置废矿物油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2010年8月31日前,督促产废单位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
2010年9月3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建立产废健全企业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根据目前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分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我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确定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并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完成。
相关委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八)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工作部署》的要求,对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对全市所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治,加强渗滤液和填埋气体处理,加大对水污染物排放和周边地下水的监测,加强对恶臭气体的污染控制,防止二次污染。
市区2个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任务由市住建委负责落实,县(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上任务,市住建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九)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44个省级生态文明村、8个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和23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2月15前,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3月31日前确定生态文明村、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方案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生态文明村、综合整治村和环境优美乡镇进行考核。11月底前,省环保厅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十)继续开展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化工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洛政办〔2009〕115号)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73号)文件要求,对全市化工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关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豫环文〔2009〕30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工作部署(3)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涉重金属行业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市环〔2009〕391号)文件精神,对全市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没有按期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本辖区全部企业的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于3月底前关闭到位。4月底前,将企业关闭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0年6月,市环保局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此项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十一)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年度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完成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任务,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收水率。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按照水功能区划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五)责任追究。2010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相关委局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