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洛政办〔2012〕102号
颁布日期:2012-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我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300元。

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起至下次调整为止。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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