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决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决定
濮政〔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和《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要求,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承接省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7项,其中保留10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子项4项、下放4项、合并35项;承接省取消下放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49项,其中保留24项,列入市直相关单位职责;下放10项,由县(区)相关单位承接;取消15项。
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并及时将取消、调整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布,提高社会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承接落实事项的后续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运行。
一要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继续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进一步清理规范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
二要及时调整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调整;扩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开内容、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施审批单位网站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防止出现监管“空挡”。
附件:1.濮阳市本级承接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情况汇总表
2.濮阳市本级承接省政府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情
况汇总表
2015年1月22日
附件1
濮阳市本级承接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和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情况汇总表
(共53项,其中保留10项,取消子项4项,下放4项,合并3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1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
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3
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到县区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为濮政〔2014〕41号保留的“限额以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
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作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到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6
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此为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的“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项目”的子项
7
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8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9
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10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的审核(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规定项目合并为“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项目)的审核(核准)”。与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合并
11
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合并保留为“生猪、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12
奶牛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3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合并保留为“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14
农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5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市发改委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1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
市科技局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民政局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取消。与濮政〔2014〕41号文件中保留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并
17
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和电力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及以上熟料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行政审批项目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8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市环保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9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
市环保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并到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
20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市环保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并到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21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市文广新局
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到县区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22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濮政〔2014〕41号保留的“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项目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审批子项
豫政〔2014〕52号明确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3
营业税减免审批
市地税局
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濮政〔2014〕41号保留的行政服务项目“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减免”中的“营业税减免审批”子项
豫政〔2014〕52号明确取消该项目
2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市地税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下放到县区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到县级地税行政主管部门
25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市民宗委
行政审批项目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宗教事务部门
26
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市国土局
行政审批项目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27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市交通
运输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8
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及经营跨省辖市水路运输审批
市交通
运输局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务管理部门。合并到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保留项目“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审批”
29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规定项目合并为“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合并到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中国外商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将名称变更为“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0
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1
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2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3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4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5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36
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与原行政审批项目合并
豫政〔2014〕52号规定项目合并为“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合并到濮政〔2014〕41号文件保留项目“中国外商或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将名称变更为“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7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8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39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0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1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2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3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4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5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6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47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审批类别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48
食品流通许可
市食药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下放到县区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9
移动式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使用登记
市质监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名称变更为“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
50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
市司法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部门
51
《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印制、核发
市财政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濮政〔2014〕41号文件中行政服务项目“罚没许可证和执罚公务证发放年检审核”的子项“罚没许可证核发”
豫政〔2014〕52号明确取消此项目
52
《执罚公务证》印制、核发
市财政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取消濮政〔2014〕41号文件中行政服务项目“罚没许可证和执罚公务证发放年检审核”的子项“执罚公务证发放年检审核”
53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市人防办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新增,保留
豫政〔2014〕52号明确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部门
附件2
濮阳市本级承接省政府具有审批性质
管理事项情况汇总表
(共49项,其中保留24项,下放10项,取消15项)
序号
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1
河南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
市环保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市环保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外商)年检
市文广新局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放映单位属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5
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审核
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人民政府
6
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审批
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人民政府
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展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8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合资,涉港澳台投资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9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
市地税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0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国土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序号
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11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年度养护计划审批
市交通
运输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2
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文艺演出活动评估
市林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3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项目审批
市林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4
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市林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5
林业重点工程区林业工作站建设项目审批
市林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6
绿化费征收
市林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17
年度县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
市林业局
保留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1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备案
市商务局
保留,由市农业畜牧局承担
《关于加快推进市县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职能调整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14〕572号)
19
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审批
市住建局
取消,由市建筑业协会承担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20
省级工法审定
市住建局
取消,由市建筑业协会承担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21
公证机构考核结果备案
市司法局
保留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序号
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22
尚未从事法律执业的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
市司法局
保留
《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23
已经从事法律执业的证书持有人变更备案
市司法局
保留
《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
24
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
市工商局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5
监理安全准入考核
市水利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2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批复
市水利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7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
市水利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8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认定
市人防办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29
军转民、军民两用、平战结合项目的审批
市人防办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3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收取审批
市人防办
保留,由
同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审批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由同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审批
序号
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31
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市人防办
保留,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人防部门审批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人防部门
32
碘剂调拨供应管理
市盐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33
碘盐基金清缴管理
市盐业局
取消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
34
“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备案
市盐业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市县盐业主管机构
35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教育基地评审
市人社局
取消,由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取消,工作由省继续工程教育协会承担
36
河南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智示范基地评审
市人社局
保留
《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第六条:原则上申报省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是已被命名的市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
37
财政扶贫资金科技扶贫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关于做好2014年度科技扶贫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2014〕23号)明确下放
38
财政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指南的通知》(豫扶贫办〔2014〕22号)明确下放
39
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40
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41
财政扶贫资金搬迁扶贫补助到户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42
财政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周转到户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43
财政扶贫资金小额信贷贴息到户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44
财政扶贫资金雨露计划培训到人项目核准
市扶贫办
下放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序号
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承接意见
承接依据
45
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
市教育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
46
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市教育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47
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
市教育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8
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
市教育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9
爆破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
市公安局
保留
豫审改组〔2013〕1号明确下放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