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新乡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5〕27号)的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各级各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以及各地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的有别于其他区域的财政收入分配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摸清我市各级、各部门制定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底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凡是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以及部分区域执行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否违法违规,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明确权限,规范管理。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应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或市政府未批准保留的,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四)着眼长远,健全机制。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清理规范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2014年12月1日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在起草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或者以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等方式约定,以及以“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方式确定,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税收等现行优惠政策,或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实施的有别于其他区域的现行财政收入分配政策。具体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等政策。

(三)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指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实施的减免或缓征社会保险缴费,允许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等政策。

(四)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指与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五)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指在财政收入分配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区域就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实施有别于其他区域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六)其他优惠政策。指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给予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三、清理规范现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安排

(一)全面清查环节

主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对照清理规范范围,认真清查本部门制定出台或执行实施(不含中央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没有遗漏。按照6种优惠政策类型逐项填报《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属本部门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要相应提出清理意见;属执行上级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要及时抄报上级部门。上级部门要将下级部门抄报的优惠政策一并纳入本部门的清查范围,做到上下联动,纵横结合,确保没有遗漏。

责任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由各级相关征缴单位负责清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政策由各级国资、国土部门负责清查;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由各级人社等部门负责清查;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和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查;其他优惠政策由执行政策的部门负责清查。

完成时限:清查结果于2月12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梳理审核环节

主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汇总梳理本级清查结果。属本级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逐项明确清理意见和清理责任单位,其中:出台政策单位为同级人大、党委、政府的,清理责任单位为政策起草单位;对建议保留的,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属上级制定的优惠政策,在认真审核受益对象和受益金额的基础上,及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下级财政部门抄报情况与本级部门报送情况认真梳理比对,确保不重不漏。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梳理审核结果于2月14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分类处理环节

主要任务:对照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属本级制定出台的,责令清理责任单位限期发布文件予以废止。经各级人民政府审定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待我市汇总报省政府并经国务院审定后,依据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或本级人民政府未批准保留的,由清理责任单位限期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清理责任单位实施。

完成时限:分类处理环节于2月17日前完成。

(四)汇总上报环节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分类处理环节同步总结本县(市)、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拟定清理情况报告,报送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月17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拟定全市清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3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实施。

四、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牵头对本级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县(市)、区拟调整和延续的政策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批。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市、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由市财政局制定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后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及时公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

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本辖区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情况表新政办(2015)15号附件.xls

http://www.xinxiang.gov.cn/upload/201503//2015030916353734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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