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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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1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驻马店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11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2011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驻马店供电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为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批转印发的《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重点行业达标排放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完成电力、钢铁行业脱硝、脱硫治理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
2011年2月28日前,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相关县、区环保局要督促本辖区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对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组织对全市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核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废水排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核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3月1日前,市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相关县、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被责令停产治理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2011年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信息调度。各县、区(管委会)要将列入环境综合整治的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区(管委会),视为该县、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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