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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黑政发〔2011〕16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黑政发〔2011〕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及《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黑政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2011年度对全省的城市、农村(包括农场)公共交通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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