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1〕6号
颁布日期:2011-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庆政发〔2011〕6号

2011-05-10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0〕29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我市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幅度为6元至20元;分等税额标准为:一等每平方米20元,二等每平方米18元,三等每平方米15元,四等每平方米12元,五等每平方米9元,六等每平方米6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分等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项目所在地位于市区一等土地等级范围,每平方米20元;位于市区二等土地等级范围,每平方米18元;位于市区三等、四等、五等、六等土地等级范围,每平方米15元。

三、土地等级范围

第一等:

世纪大道两侧宗地;铁人大道中央大街、远望大街、乘风大街段两侧宗地;龙凤大街两侧宗地;

东风路、经三街、纬九路、学伟大街所围地区;中七路、会战东街、滨洲铁路、会战西街所围地区;中央大街、滨洲铁路、西槐路、振兴街、西宾路、玉门街、爱国路、昆仑大街所围地区。

第二等:

中三路两侧宗地;让杜路两侧宗地;南三路两侧宗地;铁人大道银浪大街段两侧宗地;创业大道两侧宗地;萨大路(萨环西路—杏四路)两侧宗地;机场路、中兴北街、中兴南街两侧宗地;经九街两侧宗地;外环东路两侧宗地;

机场地区;中兴南街、中兴北街、环城北路、东附路、环城路、快速通道、外环东路、卧龙路、龙凤大街、南三路、东干路所围地区除一等的土地;中三路、友谊大街、中五路、中五支路、中原路、萨环西路、萨大路、南一路、勤奋西路、中强南街、中强北街、东二路所围地区除一等的土地;世纪大道奔腾路段、奥林国际公寓东侧规划路、南一路、创业大道、南三路、让通铁路、滨洲铁路、西一路所围地区除一等的土地;春雷;喇嘛甸;庆新;拥军村;经开区(含方晓);卧里屯;图强;红岗;杏南。

第三等:

主城区(北二路、机场路、红旗渠、G015国道、龙兴路、快速通道、外环东路、南三路、创业大道、杏一路、西环路所围地区)除一等、二等的土地;

大同:同阳大路、同深街两侧宗地。

第四等:

让胡路区、萨尔图区、龙凤区行政区域内除一等、二等、三等的土地;

红岗区:南三路南、杏四路北范围内除二等、三等的土地;

高台子;庆葡;大同(除同阳大路、同深街两侧宗地的其它土地)。

第五等:

红岗区行政区域内除二等、三等、四等的土地;

八村;林源;新华。

第六等:

大同区行政区域内除三等、四等、五等的土地。

纳税人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能够分清不同等级面积的,分别按各自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否则,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庆政发〔2007〕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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