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日期:2010-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市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宽出资额限制。本市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三)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加大政策扶持

(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执行。

(六)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

(九)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创业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十)残疾人员创业,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十三)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在市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乡(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建立促进机制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十五)建立满足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的培训体系。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特别对2009年以来有培训要求的城乡新创业者全部实施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实施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其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对已创办企业至少6个月以上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开展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十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依法参与创业培训的实施,实施创业培训的社团组织和教育培训机构按规定获得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是持有相关登记证的十三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中专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归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土创业的农民、返乡二次创业的农民、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补贴标准为人均200元;SYB(创办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IYB(改善你的企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300元。

(十七)实施创业实训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经过创业培训的十三类人员,参加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由财政部门按月给予实训者创业实训补贴,给予实训基地训练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八)实施大学毕业生创业见习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认定一批创业见习基地,为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大学毕业生,参加为期3个月至12个月的创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并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十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市、县(区)组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完善创业指导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职能,形成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专家评析、创业培训、融资服务、政策咨询、创业孵化、后续服务等公共创业服务平台。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创业信息服务,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有关创业动态、政策、信息等有关资讯。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二十)建立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创业孵化和创业项目引导。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大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建立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实施创业孵化及创业项目服务。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仓库、校舍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定时期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孵化。对入驻孵化园区的初创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引导资金及水电费、场租等与创业有关的扶持补贴。建立市、县(区)两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和推介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提供项目服务各个环节的经费保证。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十二)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强化领导。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政策制定和服务的职责,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从2010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县(区)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就业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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