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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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3〕3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法定的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三条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3〕3号)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执收单位有下列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
(一)故意虚报、少报或漏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致使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的;
(二)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的;
(三)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扩大执收范围的;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六)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属于乱作为行为的。
第七条执收单位有下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
(一)因非政策性或其他非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
(二)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导致非税收入流失的;
(三)对执收工作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的;
(四)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的;
(五)对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提出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六)其他属于不作为行为的。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年度考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后,将执收单位评定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3个档次。
第十条对评定为先进单位以及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对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并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实施重点稽查、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对经查实有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单位。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和问责。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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