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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署办函〔2010〕13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调整的通知
署办函〔2010〕132号
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人民政府: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0〕29号)精神,现将你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为四个等级。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9.00元;二等7.00元;三等5.00元;四等3.00元。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适用前两档。位于一等地范围按照一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00元执行,位于一等地范围之外按照二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00元执行。
三、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按照当地政府最新批准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和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
四、在本辖区范围内对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进行公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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