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场所及公路设置公共卫生间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公共场所及公路设置公共卫生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有关直属企业,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城镇及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区域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倡导文明新风,现就在全区公共场所及公路设置公共卫生间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公众开放公共场所卫生间

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商场、宾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均应对公众开放使用卫生间,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引导标志,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及时搞好厕所清洁,为行人入厕提供便利。

二、在城镇内增建高标准公共厕所

各地要在广场、公园等群众密集活动室外公共场所增建高标准的公共厕所。具备条件的,要建设水冲式保暖公共厕所。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制定全区公厕建设规划,指导各县、区、林业局开展建设工作。

三、在干线公路沿线增设公共厕所

各县、区、林业局要在加漠公路等全区干线公路沿线增设公共厕所,保持适当间距,此项工作由属地政府、林业局负责。行署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进行选址等工作,保证公厕设施布局合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改善和服务民生的具体举措抓实抓好。

(二)各县、区、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要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三)此项工作要在年内完成,行署督查室负责督办检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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