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
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三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减轻我市低空大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进一步加大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宗旨,本着照顾历史、考虑现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关注民生、依法治理的原则,对既有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进行集中整治,为我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
工农、向阳两区辖区内的洗浴场所,南北红旗路至鹤佳高速公路南风井收费站两侧、东岗路至鹤梧征费管理所(3公里收费站)两侧的洗浴场所。
三、整治目标及任务
依法取缔整治范围内1蒸吨(热水锅炉0.7MW)以下以原煤(或煤泥)为燃料的洗浴锅炉(不含双炉排逆向燃烧锅炉),更换使用型煤或电、汽、油等清洁燃料锅炉。要求1蒸吨(热水锅炉0.7MW)及以上以原煤为燃料的洗浴锅炉,实现达标排放。
四、整治对象
(一)未履行环保及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洗浴场所。
(二)已履行环保手续但未经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洗浴场所。
(三)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洗浴锅炉烟尘扰民问题。
(四)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的经营服务性燃煤锅炉,也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内,整治标准、适用奖励及优惠政策参照洗浴场所。
五、方法步骤
洗浴锅炉烟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从5月25日开始至12月9日结束。整治工作共分为六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5日至6月5日)。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洗浴场所经营单位、经营业主下发整治验收标准,对整治范围内的洗浴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摸底排查,登记造册。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6日至8月6日)。各洗浴场所经营单位、经营业主按照整改要求和整治验收标准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逐项整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要及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按审批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尚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要按审批要求进行整改完善。自查达到验收标准后,向市环保局上报验收申请,由市环保局组织环保验收。
(三)限期整改阶段(8月7日至10月7日)。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在自查整改阶段没有通过环保验收的洗浴场所,由市环保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前通过验收的洗浴场所,可免收环境影响评价费、审批费、验收监测费。
鼓励支持洗浴场所使用型煤或电、气、油等清洁燃料锅炉。对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前更换使用型煤或使用其它清洁燃料锅炉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洗浴场所,给予更换使用型煤或清洁燃料同蒸吨锅炉造价30%的奖励,由市财政在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四)停业整治阶段(10月8日至11月8日)。对在10月7日前未通过环保验收的洗浴场所,依法勒令其停业整治。停业整治的洗浴场所经营单位、经营业主必须上报整治计划,整治计划要明确具体工作的完成时限,每周上报整治进度,市环保局对照计划依法进行监察。在停业整治期间,擅自使用未经验收锅炉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按法律规定标准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其污染设施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后通过验收的洗浴场所,将不享受免收环境影响评价费、审批费、验收监测费的优惠政策。
在10月7日限期整改阶段结束后更换改用型煤锅炉或使用其他清洁燃料的洗浴场所,不享受市财政给予的奖励政策。
(五)验收阶段。11月9日前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整改的洗浴场所依法进行验收。申请验收不受时间限制,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的洗浴场所经营单位、经营业主可随时上报验收申请,市环保局自接到申请后,将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六)关闭阶段(11月9日至12月9日)。对在11月9日前内未通过验收的洗浴场所,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或查封其污染设施,并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和频次。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采取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监察,发现阻扰执法、撕毁封条或擅自经营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综合整治、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制定相关制度,并切实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严防污染反弹、反复。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严肃整治纪律。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等情况,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七、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锅炉烟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马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生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赵延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占峰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佐川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朱江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祥鹤岗日报社副社长
张海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宝新市法制办副主任
路东风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克伟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高占峰(兼)。
建立鹤岗市洗浴锅炉烟尘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分工,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确保城区洗浴锅炉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锅炉烟尘整治工作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无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开展对锅炉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完成整治锅炉的监测验收。
市监察局负责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监察。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行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洗浴锅炉烟尘整治工作的整治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向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锅炉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洗浴场所拨付奖励资金。
市质监局负责对锅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洗浴场所予以依法取缔,对未完成限期治理的经营单位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市文广新局、鹤岗日报社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报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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