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鹤岗市新增税源企业税收缴库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鹤岗市新增税源企业税收缴库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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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鹤岗市新增税源企业税收缴库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鹤岗市新增税源企业税收缴库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鹤岗市新增税源企业税收缴库
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我市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类企业相继落户我市,并有部分建成投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成为新的财源增长点,但由于一些税源企业尤其是新增企业税源缴库级次尚未明确,部分招商到位项目受地域条件限制异地落户,致使有关招商引资区不能受益,出现无序竞争、税收混库和流失的问题。为充分调动全市各有关单位、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的健康开展,保障项目招商单位利益,促进税收征管秩序的合理有效运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今后新开办(不含市级园区)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后,凡属各区招商引资或投入资金培植形成的企业为区级税源企业,税收缴入区级国库。除此之外自然形成的企业按原入库级次,缴库方式不变。
二、凡各区新增税源企业落户到市级工业园区的,实现的税收收入为市、区级共享收入,税款缴入市级国库,税收指标归招商区,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招商区与市三七分成。每季度税收分成事宜,通过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由相关区提供税源企业缴税凭证,经财税部门确认后办理)。
三、凡各区新增税源企业落户到其它区的,由招商区持企业异地落户凭据,经市财政局与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确认后,出具证明送交税务部门备案,在税收征管上实行"属地管理",税收统一征缴到市级国库,税收指标归区。落户区与招商区原则上可实行一九分成,落户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如遇有其他情况也可由所涉及区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每季度税收分成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的税款实际缴库凭据,对实际入地方库的税收按分成比例通过市、区间结算办理。
四、对原市、区级所有企业由于产权制度改革,虽实行改组改制、整体或部分出售,但在原企业资产、经营场地不变的情况下,只改变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或单位名称等,其实现的税收仍为原市、区收入。如原市级企业经区盘活后扩大再生产实现了税收,税源归区级。
五、对原县、区所属企业,进行改造、扩建或新增生产项目的,如需市级减免税费或投入资金的,市级按投入比例参与分成,入库级次不变。
六、全市执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严禁各县、区之间乱拉税源、互抢项目、恶性竞争,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级次混库,如有此类现象发生,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纠正。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税费追缴。
八、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市长办公会议一事一议进行确定。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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