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入库预算级次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入库预算级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财政收入,根据《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佳木斯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4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预算级次明确如下:

一、坐落在国有土地上及在市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市级国库;

二、在农垦系统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市级国库;

三、在郊区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缴入区级国库;

四、土地权属转移应交纳的契税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五、耕地占用税缴入区级国库。

特此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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