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综〔2014〕5号
颁布日期:2014-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企业非属地纳税不利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影响企业所在地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利于调动企业所在地政府扶持企业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内所有企业严格实行税收属地征管,纠正企业非属地纳税行为。

市区内所有企业税收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调整和税收入库级次调整;入驻高新区企业所有税收统一由一个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入库级次按照佳政发〔201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构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避免税收混库和故意拉税。同时,要做好对驻区企业的服务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扶持企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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