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预防环境污染,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规划环评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所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性规划),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综合性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专项规划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要通过大力推行规划环评,论证我市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科学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布局,严格控制区域污染总量,促进消除历史遗留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从而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整体水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把削减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鼓励发展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做到辖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严格审查,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环保部门须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治污措施规范、可行。项目建成后,需试生产的项目要向批准其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正式投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建设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协作,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
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年审手续、文化部门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年审手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年审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工商部门对经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工商年审手续。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项目审批工作情况的监察,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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