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综〔2015〕1号
颁布日期:2015-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综〔2015〕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黑财函〔201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黑财税函〔201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定。各城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制定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暂停实施,并对已出台并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经市财政局汇总,由市政府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请示省政府,并依据省政府审定的处理意见,再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各城区、各部门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反映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不要遗漏,特别是建议需要保留的政策,依据或理由要充分。

2.迅速开展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各城区、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城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城区、各部门应于1月25日前完成本城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专项清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月末前完成市本级汇总,形成清理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3.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清理结束后需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各城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4.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各级国税、地税、发改、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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