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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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国务院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力度和范围,充分发挥我市特有的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总体评价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制定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
1.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2.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登录内容。
1.普查登录文物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照片影像资料以及11类附录信息。
2.收藏单位信息包括:名称、性质、行业、类型、设立时间、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隶属关系、上级主管机构名称、文物总体情况、文物建档情况、保管条件等基本信息。
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实行全市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参与,各区县政府分级负责实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普查规范、标准和统一开发的软件实施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建立的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统一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区县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按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四)层级管理,区、县为基础。
普查以区、县域为基本单元,主要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各区县负责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综合管理和数据初审工作。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普查组织
(一)市级普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承担。主要职责是:
1.组建以文化(文物)部门为核心,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汇总辖区内普查机构,上报省文化(文物)部门备案。
2.指导辖区内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建账工作。
3.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辖区内普查数据的汇总、初步审核和上报。
4.组织编写本辖区内纳入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名录,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5.组织编写辖区内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落实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区、县级普查组织机构。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明确日常工作承担部门。
1.组建以文化(文物)部门为核心,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文物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
2.完成文化(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收藏单位的珍贵文物及一般文物建账工作。
3.完成本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的调查,向市级文物普查机构上报辖区内国有单位名录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4.组织完成本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录入工作。
5.编写本区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
6.落实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普查工作从2013年7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
1.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我市普查工作方案,制订普查规范,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2.举办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培训班。
3.各区县文化部门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和录入培训工作。
4.完成本市所属收藏单位一般文物及珍贵文物建账工作。
5.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开展行政区域内国有单位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普查。2013年10月15日前,以区县普查机构为单位,完成辖区内国有单位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汇总工作,并报送市普查机构。市普查机构负责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普查机构。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
1.建设运行全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2.市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各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后,将其列入登记范围。
3.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开展辖区内文物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
4.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各文物收藏单位可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市级普查机构,由市普查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5.市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核。
6.各区县普查机构按季度向市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
1.以区县普查机构为基本单元,汇总辖区内普查数据。
2.市文化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审核培训工作。
第四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
1.市文物普查机构对各区县普查数据及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2.市级文物收藏单位自行开展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
1.配合省文化(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普查终审培训工作。
2.配合省文化(文物)部门组织专家对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进行统一审核,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阶段: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
1.编写《七台河市全国可移动文物名录》。
2.建立七台河市全国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3.编制七台河市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4.编制《七台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5.向省文物部门上报普查数据和成果。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各普查单位负责普查数据、资料的调查和采集,并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区县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的信息数据进行逐级审核。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区县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八、普查经费预算
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九、普查宣传
各区县普查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市普查办。各级普查机构要把这次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工作的重点进行宣传,大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标准规范、程序步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普查先进事迹等情况,及时追踪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特别是着力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宣传工作要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市普查办对各区县普查情况进行汇总,适时以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工作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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