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2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市情实际,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居民用热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9元(含税价)。

二、供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用热销售价格仍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6元(含税价)的标准执行。低保户热费补贴仍按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的比例执行;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热费补贴仍按个人承担20%、政府补贴50%、供热企业承担30%的比例执行。

三、执行上述政策的范围为北三区及富拉尔基区。

四、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对居民供热销售价格仍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9元(含税价)执行。

五、执行时间从2014—2015年供热期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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