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对城市贫困居民经济状况收入信息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对城市贫困居民经济状况收入信息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对城市贫困居民经济状况收入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5号)要求,为科学、准确核定全市城市贫困居民经济状况,确保城市低保救助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打造阳光低保、效率低保、诚信低保、廉洁低保,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对范围和对象
全市辖区内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城镇贫困群众及家庭成员均为本次核对对象,具体包括:
(一)已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人员;
(三)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四)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五)已享受城市大病医疗救助人员;
(六)申请享受城市大病医疗救助人员;
(七)已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八)申请享受城市临时救助人员;
(九)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人员。
二、核对内容、种类和办法
(一)核对内容。
包括贫困居民的收入、财产、支出三部分。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收入和其它货币收入;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和经营性资产等;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大病支出、子女上大学支出、意外灾害和事故支出等。主要弄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核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
(二)核对种类。
程序性审核,包括按规范的程序申报、审核、调查、公示、审批等。实质性审核,包括运用电脑信息平台获取相关工资收入、住房、车辆、税务登记、工商执照、银行存款等信息。
(三)核对办法。
1、开展系统核对。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贫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开发共享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化核对。
2、开展人工核对。部门间通过人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
3、开展实地核对。在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基础上,要继续对申请救助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确保社会救助审批及时、准确、公正。
三、信息核查比对渠道
(一)工资性收入可通过调查职业在岗、就业状况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二)经营净收入可通过调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获取;
(三)财产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获取;
(四)转移性收入可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住房公积金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和赔偿等情况获取;
(五)实物财产情况可以通过调查房屋、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四、核对申请和告知方式
核对申请:申请低保、大病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人员必须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城市社会救助大厅窗口公开申报,填写申请社会救助承诺委托书,重点对所提供的工资和社保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营业、缴税及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做出法律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委托低保管理机构对上述情况依法进行核查比对。
告知方式:城市社会救助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委托后,要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收入信息核对,要根据申请人承诺委托内容和实际需要,逐项进行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核对结束后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在社会救助大厅电子滚动大屏幕上及时公布核对信息和结果,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救助。
五、部门职责
城市贫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主要涉及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交通(车管)等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民政局(低保局)牵头开展城市贫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负责业务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负责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网络专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
2、财政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支、农村土地直补等信息。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安排公益性岗位、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退休金或退职金、社保开支等相关信息。
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拥有房屋产权、房屋数量、房屋交易过户、廉租补贴、廉租住房等相关信息。
5、公安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户籍人口、分(立)户及注销时间、直系亲属(包括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状况、车辆购置、落户、牌照、型号等相关信息。
6、交通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办理营运审批手续及开展营运等相关信息。
7、工商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进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8、国税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有关国税方面私营企业和个人纳税及开业、停业方面的信息。
9、地税局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有关地税方面私营企业和个人纳税及开业、停业方面的信息。
10、物价局负责提供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等相关信息。
11、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等相关统计信息。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救助待遇申请人及同一户口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13、殡葬管理所负责按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救助待遇申请人名单,核对其死亡火化等相关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贫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由低保管理机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要加强部门配合。贫困居民收入信息核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责任重大,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规定程序和渠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切实形成整体合力。
(三)要建立相关机制。要建立责任分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严格保密纪律,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在核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及程度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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