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7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更好地服务黄冈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在统计改革的新形势下,部门的行政记录、行业统计数据被上级统计部门采信并作为评估和审核数据的重要依据。加强部门统计既是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是适应提高数据质量的需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部门统计是全市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二是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三是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四是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等。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规范化水平,推进依法统计的不断深入。

(一)加强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部门要科学组织统计调查,认真实施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原始数据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加强部门统计数据公布管理。各部门要加强数据发布管理,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相一致。各部门统计资料与政府统计机构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或部门单独调查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应当在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再对外公布。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在公布前(提前10日)报送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统计职业技能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

(四)加强统计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基础资料,确保名录库的及时更新。各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基本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及时向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五)加强推进行业统计管理。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对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具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四、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监督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部门有关统计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对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等情况开展巡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责任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档案管理、参加部门统计联席会议等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不力,统计信息报送不及时、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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