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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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荆州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执行力,保证重要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政府领导下的,以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便捷、畅通、高效的全员督查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含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办检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情况。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室是同级政府部门政务督查的办事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四)政务公开办、政府督查室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督办。
第三条成立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社局、绩考办、政府督查室、政务公开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对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以及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含“十件实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四)人大决议、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的办理
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重大信访积案化解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报政府督查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列入督查事项,并建立台账。
(二)交办。政府督查室将督查事项以《政府交办通知》等形式交给具体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称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督查事项若因各单位职能交叉,任何一方无法独立主办的,督查室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由督查室明确汇总单位;不宜交给下级政府和单位办理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按要求和时限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向本级政府督查室反映,由本级政府督查室协调,未能协调的,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四)催办。《政府交办通知》发出后,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下发《政府督查通知》等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现场进行催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督查室如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本级政府请示的工作,以专题请示形式呈报;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同时报送相关政府领导。反馈报告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六)审核。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报或重新办理后再报办理结果。
(七)报告。政府督查室负责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大型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政府督查室归档备查。
第七条督查事项办结期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政府督查室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创新督查方法并加以合理、恰当运用,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通报督查。政府督查室每月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二)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三)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政府督查室派专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促整改,整改仍未到位或因交办事项未落实被连续三次下达《政府督查通知》催办的,政府督查室提请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给予政纪处分。
第九条对政务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年度量化考评制度,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当年有交办事项的各地各部门纳入考核范围,按承办单位应办结事项总数完成比例计分。有下列情况的另外减分:反馈情况经调查不实或者进展缓慢受到领导批评的,每件减3分;建议提案工作被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政协及其委员会问责的,每次减3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每件减1分。
第十条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政府系统后2位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车辆、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
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专项督查,切实解决督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
律严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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