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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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意见
十政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4号),依法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现结合十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国内外重大地震灾害频繁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防震减灾工作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和安全问题。我市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具备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构造背景。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蓄水,地震活动受构造地震和水库诱发地震双重影响,直接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着我市经济社发展成果,对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当前,我市正处在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生态保护、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机遇期、攻坚期,安全的发展环境弥足珍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依法履职,提高我市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二、强化措施,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科学规划,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同步实施。
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要求,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实际和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编制本级政府防震减灾规划,认真实施防震减灾重点项目。要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能诱发水库地震的实际和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需要,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尽快实施地震安全系统项目建设。各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在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认真听取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各项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把十堰创建成为国家地震安全示范城市,使十堰2020年达到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基本烈度的地震能力。
(二)强化基础,大力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一是加强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至2014年底,把十堰城区所有的中小学校创建成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做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每年定期开展防震减灾活动,至少开展一次避震疏散演练,提高广大师生防震减灾和紧急避险能力,对创建成功的学校予以挂牌并奖励。二是利用已有或新建地震观测台站(中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增加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宣传教育基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感知地震、学习防震减灾知识、增强意识的固定场所。三是多途径、多方式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条例》规定每年5月12日所在周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应急演练、知识讲座、“摆摊设点”等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发挥防震减灾宣传主渠道作用,设立专栏开辟专版,大力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科学设防,努力提升城乡抗震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确保达到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的要求,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各县市区结合移民安置、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每年选择1-2个具体具备条件的村点,鼓励和引导农民建设具有一定抗震能力的农居,逐步解决农村民居设防不达标的现状。大力引进国际抗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推进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在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中,坚持企业自愿,部门指导,政府支持的原则,对申请建设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工程项目,经市地震局、市住建委审核和市政府批准,参照外地做法缓交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补缴。
(四)完善网络,提高地震监测预测水平。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地震监测值守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平稳高效运行。各地要加大投入,对地震监测台站的用水、用电、信息传输、监测环境、运行经费和人员结构等保障条件给予大力支持。在做好现有台站维护的基础上,加强地震烈度和灾情速报系统建设,增加地震监测手段和地震台站密度,按照防震监测网络的要求,建成多手段、全覆盖、高精度的十堰区域地震监测网络。
(五)着眼实战,强化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备案。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地震部门备案。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加大地震应急装备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和快速处置应变的能力。各级地震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预案体系梳理和应急队伍培训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保障力度
(一)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检查督办。
防震减灾重在预防,各级政府务必将防震减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逐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口径、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加强检查督办,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防震减灾群测群防组织网络建设,是提高地震宏观异常捕捉能力、地震灾情速报能力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当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强化指导,依法落实本地区的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队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
(三)切实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的足额到位和稳步增长。
防震减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按照常住人口每人3-5元的标准设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依法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维护、既有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农村村民住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业务培训、社会动员及地震应急演练、地震应急处置及装备、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2013年3月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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