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不变,即每人每月42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3元。

(二)丹江口市、郧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6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34元。

(三)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4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21元。

(四)武当山特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7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不变,即统一为每人每年198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00元。

(二)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武当山特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820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91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3720元(310元/人/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为每人每年2640元(220元/人/月)。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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