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2日
随州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准确把握清理规范的政策内涵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精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是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是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是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各类政策文件中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或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按照中央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要求,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行业发展政策不得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清理规范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进行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主要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障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进行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这次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发改、人社、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类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本级清理规范结果,并加强督促指导。
四、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排查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1—6)和清理情况报告。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各地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的清理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市财政局。全市清理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验收、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3月5日前报省财政厅。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此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重要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目标,加强配合,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上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分管财税工作的政府领导为召集人,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要广泛听取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附件1: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
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
内容涉及
行业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市、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涉及行业。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纳税人累计户(人)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附件2: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
内容涉及
行业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市、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涉及行业。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累计户(人)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附件3:
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内容涉及项目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市、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涉及项目。是指缴费优惠政策涉及到的社会保险项目。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累计户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附件4:
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内容涉及行业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市、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5、涉及行业。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纳税人累计户(人)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附件5: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内容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如县(市、区)、乡级政府,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6、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8、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县、乡级政府个数和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个数。
9、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0、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2、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3、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4、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5、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16、本表所指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是指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某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分配政策。
附件6:
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填报地区:(盖章)填表日期: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适用地区政策文件及文号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内容涉及行业政策出台时间政策开始日期政策截止日期受益对象数量2014年受益金额累计受益金额清理意见清理进度清理责任单位备注
废止保留
填报说明:
1、适用地区。请具体说明适用的地区范围,全市、县(市、区)、乡(镇),或开发区、高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等。
2、政策文件及文号。包括正式文件、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或其他。
3、法律法规依据。是指政策出台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具体条款。
4、政策内容。是指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受益人、优惠方式即作为一项政策。
5、涉及行业。是指优惠政策的受益行业范围。
6、政策出台时间。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7、政策开始日期。是指政策开始生效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
8、政策截止日期。是指政策规定的停止执行日期,请具体填写到年、月、日,没有规定截止日期的填“无”。
9、受益对象数量。是指实际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人累计户(人)数。
10、2014年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1、累计受益金额。是指受益对象累计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2、清理意见。依据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填写废止或保留,其中拟保留的需填写保留理由和期限。
13、清理进度。根据截止填表日的清理进度填写“已废止”或“拟废止”。“已废止”的需填写废止发文文号及名称;“拟废止”的请填写计划清理时限。
14、清理责任单位。是指负责清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
15、填报政策范围为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实施的优惠政策。
16、备注。请对需补充说明事项作简要说明。
17、本表所指其他优惠政策,是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