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2〕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5日
武汉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12年8月30日)
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5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要求,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转变,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把武汉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营改增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者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按照中央和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发展实际,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工作,适时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营改增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
统一领导,加强协作,保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者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我市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改增试点改革。
(二)试点改革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者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我市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贾耀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志辉任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周学云、市国税局局长刘崇俊、市地税局局长罗涛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市科技、财政、商务、文化、住房保障房管、新闻出版、国税、地税、广播影视局,市信息产业办及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由周学云兼任主任,负责保持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密切沟通,协调各区和各相关部门推进试点改革工作;对各区和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和上报我市试点动态,确保试点稳妥实施;测算试点改革对我市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各区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工作专班,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和监控试点改革后财政收入和入库情况的变动,协调营改增企业欠税大户欠税的追缴。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做好与地税部门进行试点行业工作交接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试点行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清理、甄别工作;研究纳入试点税源户的交接原则、交接手续和交接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工作;对营改增企业的欠税予以追缴;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试点行业税源户管资料;做好试点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改征的增值税税款入库。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舆情监控和正面宣传工作,为试点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控试点改革对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统筹工作安排
1.准备阶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动员会。各级财税、国库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相关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和试点改革启动工作。各职能部门加强试点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2.模拟阶段: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3.实施阶段:市各有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动态。国税部门要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以便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各区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