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做好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我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确保在12月1日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
制定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营改增试点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改委、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扎实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是全市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服务)。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我市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过渡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30日)。
市政府成立咸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统一全市对营改增试点改革意义和政策的认识;部署全市试点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市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试点行业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市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各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发动工作。
(二)业务准备阶段(2012年8月31日—2012年10月31日)。
市国税局认真落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和营改增试点改革征收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票据发放和征管系统的调试工作;做好试点行业模拟运行的准备工作;做好试点改革的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三)模拟运行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国税局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2年12月1日起)。
全市试点行业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市、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动态。国税部门要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以便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试点改革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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