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 [2009]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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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财政局关于《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咸宁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投资建设环境,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鄂南经济强市建设,借鉴兄弟市州的作法,现就我市境内重大项目税收征管作出如下规定:
一、征管原则
咸宁市境内的重大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征收、比例分成、分级入库”的征收管理原则。
二、征管范围
咸宁市境内的国家、省级批准或投资的重大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重大项目,市政府主导的重大客商投资项目,市与县或县与县共同促成的重大项目,均纳入统一征管范围。
三、征管机构
市政府根据效能原则确定重大项目的税收征管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管理。涉及市国税部门原已集中征管的项目继续执行。
四、征管对象
市政府确定的税务征收机构按照《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依率计征。具体包括:建设期和营运期应缴纳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规费),总承包、分包和转包、附属工程等环节的税收,主、附营业务实现的税收。
五、纳税登记
市政府确定的税务征收机构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纳税登记,执行相关税费征收管理政策,依法委托建设方实行“代扣(收)代缴、代征代缴”。
六、税收分成
重大项目所征税收基础设施类项目一次性税收市与县(市、区)按20%和80%分成;生产性项目建设期税收市与县(市、区)按20%和80%分成,营运期税收按一事一议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分成比例。
七、税收缴库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分享比例以及县与县之间的约定比例,直接分解缴入各级财政金库。随税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等其他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八、税收检查
重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及其它监督检查、稽查机构进入重大项目单位实施税收检查,须经市政府财税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九、征管经费
比照《市直财税部门征管经费补助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实行分级比例负担。
十、工作要求
重大项目税收征管机构要优化服务,依法征管,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科学、高效、廉洁、文明的工作机制。直接从事重大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要规范操作,文明征管,搞好服务,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十一、本办法从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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