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财政及非税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办法

为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按照《条例》和《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株财非税[2006]323号)规定,缴入本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代收款、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以及根据《条例》规定应当退付的其它款项,可以按本办法办理退付。

二、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填制《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退付,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收到经执收单位批准盖章的《株洲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缴款凭证(缴款凭证若为复印件,必须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注明盖章日期)以及有关退付法律文书并审核无误后,即予办理退付。

四、非税收入的退付,只能通过转账办理,且款项原则上退付到缴款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缴款义务人为个人的,缴款义务人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个人账户资料复印件;缴款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五、缴款义务人原缴款账户改变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提供改变账户的相关证明资料,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缴款义务人印章。缴款义务人为个人的,缴款义务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缴款义务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非税收入的退付,由非税部门征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审查后录入,经主办会计审核,报处长签字后,由市财政局国库科办理退付手续。

七、对于符合退付条件但已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缴库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经同级财政非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国库或财政专户退付,按照支出程序办理。

八、经市非税处授权办理退付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发布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