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吉政办发 〔20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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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的意见
省财政厅
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为支持各地加快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城
镇化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统筹推进城镇化专项资金
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统筹推进城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补助和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各地财政也应设立城镇化专项资金。
二、加大城市土地出让金返还力度
从2011年起,对市(州)、县(市)以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上缴的土地出让金,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金外,按现行政策实行资金返还或以项目补助形式予以返还。
三、加大教育事业投入
结合城镇化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合理规划城镇中小学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新增城镇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城镇新增人口,按照相关规定,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
(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需医疗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本人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所需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统筹纳入预算,本人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经认定,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新增城镇人口中登记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就业扶持政策,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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