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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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切实开展好我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一)工商部门
1.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3.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时限
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三、公示途径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统一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
四、更正查询
(一)各部门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各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各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四)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四平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六)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六、责任追究
(一)监管人员未依照规定时间履行职责的,由部门领导责令改正。
(二)因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企业信息公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跟踪督办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协作配合,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二)加大培训力度。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培训使具体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相关操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保持企业信息公示岗位人员相对稳定。
(三)强化检查督办。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通报进展情况,对行动迅速、取得良好效果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和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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