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四平市依法严厉打击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河道安全,遏制非法采砂行为,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知》(吉水河务联〔2014〕68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全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四平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石国祥市长
副组长:吕锋副市长
王宇副市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交通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分管领导。
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砂办”)设在市水利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治理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办公制度,每年5月中旬或6月上旬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议,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各地要参照市联合办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的职责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每年6月至9月汛期为全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及时制定行动方案,做好调查、排查工作,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东辽河及各县(市)、区所辖中小河流等区域,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非法采砂业户的非法采砂行为和有证业主户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护防洪堤坝安全;
(二)依法严厉打击直接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和黑恶势力,以及为其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人员。
(三)依法严厉打击主汛期(7月11日至8月20日,下同)一切采砂行为,确保所有采砂船只上岸,河道中不准存在任何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设施、设备。
(四)破获各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有效维护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组织本地打击非法采砂有关工作;负责清理砂石料堆,取缔非法砂石经营企业;负责因采砂引起的兑地、毁路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盗采沙坑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由此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扣处罚非法采砂运输车辆、主汛期在河道堤防上运输砂石车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果,及时报道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市水利局:负责市打砂办的日常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制定和落实河道检查计划、巡查制度,全面监控河道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立采砂场,依法有序进行开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四)市中级法院:负责依法对非法采砂、盗砂引发或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依法快办、快结此类刑事犯罪案件。
(五)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受理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
(六)市交通局:负责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并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有效监管。
(七)市法制办: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八)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对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进行督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即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以东辽河为重点的全市所有河流流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河段开展地毯式调查、排查,摸清非法采砂涉及的人员、地点、影响等相关情况,对调查、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保存证据,为下步开展专项行动打好基础。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提供非法采砂线索,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4年7月21日至9月30日)。针对摸排的非法采砂犯罪线索,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强化专案攻坚,尽快突破一批非法采砂案件。依法制止非法采砂作业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证业主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河务局吊销其采砂许可证,砂场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附属设施,一律予以拆除;对非法采砂堆放的成品料,就地回填,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洪安全。及时查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打砂办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建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摸底排查,全面查清非法采砂基本情况。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和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对全市砂场、砂堆经营者及砂石来源逐一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有合法手续的,要登记备案;对手续不全从事砂石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教育其补办手续;对盗采砂石的,坚决依法打击。要进一步加大对东辽河等河流沿线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深入开展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多发高发势头。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配合,密切协同法院、检察院,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特别是危害较大、暴力抗法典型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力破获一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多发势头。同时要加大审讯深挖和外围调查力度,注意发现犯罪线索,深挖幕后组织者,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
(三)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整体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进一步加强盗采沙坑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全面强化采砂监管和非法采砂行为查处工作。对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惩和降格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非法采砂的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对东辽河两岸地区和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的居民,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采砂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积极性。
(五)坚持常抓不懈,健全打击非法采砂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管理的原则,不断分析和研究非法采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非法采砂活动滋生蔓延。要按照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车辆、专门经费的要求,强化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效能,确保此项工作进入良性轨道运行。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砂石资源、保护防洪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要负总责,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小组专家形势分析研判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周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常态工作后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市打砂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确保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确保执法安全,严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发生。
(四)密切协作配合。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各地、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特别是要建立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高标准完成。
(五)加大督导力度。市打砂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