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松原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9〕24号
颁布日期:2009-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松原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松政发〔2009〕24号

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各乡、镇、场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松原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新城乡、兴原乡为30元/?O;

(二)毛都站镇、善友镇为22元/?O;

(三)大洼镇、伯都讷镇为18.5元/?O;

(四)华侨农场为17元/?O;

(五)其它单位征收标准按其所在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依《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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