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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9〕2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松原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松政发〔2009〕24号
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各乡、镇、场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松原市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新城乡、兴原乡为30元/?O;
(二)毛都站镇、善友镇为22元/?O;
(三)大洼镇、伯都讷镇为18.5元/?O;
(四)华侨农场为17元/?O;
(五)其它单位征收标准按其所在行政区税额标准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依《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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