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3号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项目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切实落实“两个减负”,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且不涉及总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不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对需要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和一般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月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提供其他资料。月累计开具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超过的当次,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办法》第五条所称的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涉及总分包但未达到一般登记的合同金额标准的,可不进行项目登记。但对合同金额达到一般登记金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一般项目登记。

三、对办理项目登记时已提供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可不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四、对一次性开票的建筑项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5日

《关于明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项目管理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配合《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的落实,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地税发[2013]1号)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月内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的,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与《办法》中第十六条如何衔接做出了明确,对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在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除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对需要办理简易项目登记和一般项目登记的建筑工程,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月累计开具金额不满10万元(含),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外,不再提供其他资料。月累计开具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超过的当次,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管理。为进一步减轻项目登记压力,明确对此类项目涉及总分包但未达到一般登记的合同金额标准的,可不进行项目登记。但对合同金额达到一般登记金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一般项目登记。

(三)第三条

此条款主要是简化代开发票时附报资料的要求。由于纳税人在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时,已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合同金额对项目开票总金额进行了授权。在代开发票时,实际征管中纳税人往往无法提供《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或《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因此对该项资料予以简化。

(四)第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项目预清算条件第(一)条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而对一次性开票项目在何时发起预清算,是否需要进行预清算和清算等问题都需要明确。鉴于一次性开票项目的特殊性,明确可先全额开具发票,直接进行最终清算,不需进行预清算。

(五)第五条

关于执行时间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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