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苏地税函〔2013〕253号
颁布日期:201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在我省地税征管的企业,在省内外出经营并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企业,到我省经营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上述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现有外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清理,自觉纠正违规问题,认真抓好日常征管。省局也将尽快研究明确办法调整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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