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国税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国税系统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区各单位使用的劳务用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各单位办公室(后勤服务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奖惩。
第四条市局人事处严格按照本规定,负责办理劳务用工的使用手续。
第二章劳务用工使用管理
第五条市区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的岗位,仅限于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清洁工等岗位,使用的劳务用工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我局与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接收派遣单位的劳务服务,按协议合同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服务费用。但我局对劳务用工是否接收使用、续用具有最终决定权。
派遣劳务用工仅由我局负责管理和考核,其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有关工资、社会保险金等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劳务争议和经济纠纷由派遣单位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岗位人员接收的资格条件。
汽车驾驶岗位:初中以上学历;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三年以上专职驾驶经验,未发生过重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经机关服务中心考核认定技术合格。
炊事员岗位:初中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持有常州市防疫站发放的健康体检合格证。
保洁员岗位:初中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以上各岗位人员除应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持有近阶段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试用、使用、续用和不续用程序。
(一)劳务用工招录由派遣单位实施初审,符合资格条件并经市局人事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复审合格的,由市局人事处向派遣单位签发《劳务用工试用通知书》,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签署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
(二)试用期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一般为一个月。试用合格的,由市局人事处向派遣单位签发《劳务用工使用通知书》,正式使用。
(三)劳务用工与派遣单位合同期满、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仍需续用的,由劳务用工提出申请,填写《劳务用工期满登记表》(附表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局人事处,由市局人事处向派遣单位签发《劳务用工续用通知书》,继续使用。
(四)劳务用工因期满、年龄原因不再续用的、或因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应予退回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劳务用工终止使用意见表》(附表二),报市局人事局,由市局人事处签发《劳务用工停用通知书》,通知派遣单位召回该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用工待遇管理
第八条劳务用工的待遇由工资、社会保险金、奖金、补贴和福利组成,其中:工资、社会保险金、奖金由派遣单位代委交付,补贴和福利由我局负责直接发放。
(一)劳务用工的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使用的驾驶员工资按照在我单位工作年限分设档次。
试用期间,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务用工的奖金考核发放,以考核结果按实际出勤月数计算发放。试用期内的劳务用工,不享受奖金待遇。
(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依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驾驶员接受派车完成任务后,所在单位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发放驾驶员补贴:
1、公里数补贴:
7座(含)以下小车每公里补贴0.08元,8座(含)以上大车每公里补贴0.12元。
2、出差补贴:
派出目的地在常州地区(含武进、金坛、溧阳)以外的,往返一次补贴40元;在外留宿的,另外补贴10元/夜。
3、加班补贴:
加班工资基数按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驾驶员出车超过规定下班时间,但不到晚上八点的,记1小时;超过晚上八点的,超过部分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累计8个小时为一个延时加班。
驾驶员从事上下班接送的,每天计算1个小时加班,累计8个小时为一个延时加班。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时加班按法定比例计算支付加班补贴,加班补贴和出差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劳务用工的考核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劳务用工管理负责人,除日常管理外,应对劳务用工思想道德、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和业务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各单位要明确劳务用工的岗位职责,制订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其中,驾驶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由机关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共同制定),考核结果要与奖金发放、续用、退回、解聘等挂起钩来。
第十一条劳务用工要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安全意识和节约意识,各岗位劳务用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一律退回派遣单位或解聘。
驾驶员岗位:
1、不服从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管理、调配、派遣的。
2、私自出车或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
3、酒后驾车经查实的。
4、对各种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大修、报废的。
5、日常考核扣分相对较多,由用工单位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累计达3次的。
6、在我局组织的体检中,体检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或因本人原因造成国税机关形象受损的。
炊事员岗位:
1、不服从单位管理负责人管理、调配、派遣的。
2、在工作中未把好食品质量卫生关,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3、在我局组织的体检中,体检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
4、持有的常州市防疫站发放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的。
5、在用工单位组织的年终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达不到70%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或因本人原因造成国税机关形象受损的。
保洁员岗位:
1、不服从单位管理负责人管理、调配、派遣的。
2、在我局组织的体检中,体检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
3、在用工单位组织的年终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达不到70%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或因本人原因造成国税机关形象受损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借用和使用劳务用工;不得各行其是、乱开口子,随意提高劳务用工的工资标准和其他补助标准、项目。
第十三条本规定仅为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管理,不改变劳务用工的身份及用工关系。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各单位提请市局商议决定,修订后实施。
附表一:
劳务用工期满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首次签订日期
现家庭
住址
身份证号
本期合同
起止日期
合同期间所在单位
劳动岗位
本人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二:
劳务用工终止使用意见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首次签订合同日期
本期签订合同
起止日期
合同期内
所从事岗位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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