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复核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设用地复核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复核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用地复核中有关问题处理明确意见如下:

一、对实际用地面积未增加,各用途建筑面积未增加,但因土地分摊方法造成不同用途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分摊面积直接登记发证,涉及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根据规划方案对单独功能区分宗发证的,原则上分宗面积不超过功能用途批准面积。

二、对于划拨决定书约定土地用途为住宅,但批准的规划方案中明确含有符合划拨目录的其他用途土地的,按实际用途分摊土地面积,直接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对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出让面积减少,但总建筑面积和各用途建筑面积均未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直接登记发证。

四、对于整个项目由若干地块组成、每个地块原单独确定用途和容积率或者各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如各地块规划调整,但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和各用途建筑面积均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合计约定,直接登记发证。

五、对于2009年5月12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的项目,即认为其容积率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规定,并以此为依据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照复核。

六、对于2011年11月4日前取得供地批准文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仍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上市销售的商业服务业面积进行复核;对于2011年11月4日以后领取供地批准文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须复核全部商业服务业面积。对于2011年11月4日前正式进件办理供地手续、2011年11月4日后取得供地批准文件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仍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上市销售的商业服务业面积进行复核。

七、建设用地复核中,核定的土地用途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八、建设用地复核中,核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数据和指标为依据,并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对照处理。

其中,对于核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合同约定、但与房产部门实测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土地实际开发建设与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一致的,如房产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大于核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直接登记发证。

2、土地实际开发建设与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不一致的,如房产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分类进行处理。超过的建筑面积不高于出让合同容积率2%且建筑面积绝对误差不超过500平方米,直接登记发证;超过的建筑面积高于出让合同容积率2%,或建筑面积绝对误差超过500平方米,转土地利用管理部门确认或处理后再登记发证。

3、房产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小于核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直接登记发证。

九、土地登记发证时仍按房产部门提供的数据分摊土地面积。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局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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