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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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38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12〕31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1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也是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改革的第一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政策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2011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率先落实接收安置任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二、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要按照《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机构改革、单位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未经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须经过市安置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三、各接收单位要对接收的退役士兵妥善进行安置,要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安排相应岗位。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优先照顾转业士官等重点对象的安置,各接收安置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转业士官、立功人员和5—8级伤残军人,在双向选择时应优先推荐,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各单位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引导,使其自觉服从安置分配。对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主动放弃安置。
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退役士兵,由上述区县自行安置。原大厂区和原浦口区的计划按现行行政区划下达。各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积极协调区域内开发区、功能区等接收安置主体,在所属单位挖掘安置潜力,安排相应的安置计划。区县在集中招聘专职社工时,应安排一部分名额,用于招收退役士兵。各开发区、功能区要按照新的管理体制,积极配合区县安置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安置过程中以及安置后所产生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负责解决处理。
八、部分安排退役士兵就业确有困难的安置计划单位,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安置办提出交纳有偿转移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由市安置办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年底前缴纳有偿转移资金。根据省文件要求,2012年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资金的标准按每名计划19.8万元收取。
九、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2012年11月底前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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