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苏府办〔2010〕244号
颁布日期:2010-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2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

活动工作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业企业在全市转型升级中的主体作用,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转得快、转得准、转得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的目标和要求,现就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充分发挥排头兵企业在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推动苏州工业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行业领先和示范带动。

(二)突出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突出创新发展和新品开发。

(四)突出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苏州工商登记注册,并在苏州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实体企业或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申报年度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偷税漏税行为;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具有社会负面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考核指标。

1.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核心技术,有效专利拥有量居市内同行前列,有市级以上知名品牌。

2.销售利润率和销售税金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名列行业前茅。

3.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及新产品产值占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4.企业工业(技术改造)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5.电力消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近两年逐步下降,达到清洁生产水平。

6.每亿元营业收入的劳动用工数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7.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比例高于全市最低工资的增长比例。

四、申报程序

创建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经信部门根据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五、命名和奖励

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

六、管理

(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排头兵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排头兵企业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市经信委对排头兵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对排头兵企业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排头兵企业予以倾斜。

(三)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排头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工作意见每年进行一次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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