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语委市文明办泰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语委市文明办泰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语委、市文明办制订的《泰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泰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

“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深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进一步营造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提升城乡文明形象,省语委、省文明办将在全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为贯彻落实《省语委、省文明办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的通知》(苏语〔2011〕4号)要求,扎实开展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的目标是: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更加规范。到2015年,全市省级及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电视台、电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区(点)、医疗机构、车站均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中的用字更加规范,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城市社区普通话基本普及,建成一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

语言文字规范化“乡镇达标”的目标是: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到2015年,乡镇辖区内中小学校全部通过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专项督查,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泰州市区和靖江市不低于60%、泰兴和姜堰市不低于40%、兴化市不低于30%的乡镇通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

二、基本标准及责任部门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

1.单位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和业务管理之中,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

2.重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开展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干部职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强。

3.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能熟练使用普通话,达标率高。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

4.重视本单位语言文化建设。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为主题,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国民文化素质中发挥示范作用。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语委。

(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

1.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中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

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办、市城管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区)语委。

2.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社区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规范、准确,普通话基本普及,社区语言生活和谐。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主题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

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各市(区)语委。

(三)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

1.乡镇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落实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方面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联络人员,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基本形成。

2.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融入乡镇精神文明建设中,每年举办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宣传周活动。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为主题,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等活动,形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提升群众文化素质的浓郁氛围。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水平显著提高。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农村青壮年能比较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乡镇机关公文以及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中的名称牌、街巷牌、站名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准确。

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城管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区)语委。

4.乡镇辖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达标,通过语言文字部门组织的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专项督查。

(1)学校领导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来保证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落到实处。

(2)教职员工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普通话水平达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法律规定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落到实处。

(3)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注重“听、说、读、写”训练。学生普通话水平至少相当于三级甲等,规范汉字应用、书写水平较高,熟练使用汉语拼音,法律规定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落到实处。

(4)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在传播与弘扬中华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将诵读、书写、讲解中华经典融入教育教学,广泛开展“我们的节日”、“中华诵”等主题活动,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5)校园内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牌)等用字准确,汉字、汉语拼音以及外文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各市(区)语委。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街区、乡镇),特别是各新闻媒体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及本实施方案精神,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全社会特别是相关部门(街区、单位)都了解语言文字规范化“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创建工作的意识,自觉配合完成创建工作。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对照责任分解,对所辖乡镇、单位进行动员发动,明确责任,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

市(区)、市各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街区、乡镇)认真学习创建标准,指导各责任单位对照创建标准查漏补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1.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责任单位(街区、乡镇)对照创建标准查漏补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完成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

3.乡镇辖区内中小学校全部通过贯彻语言文字法情况专项督查,并建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校”。

4.完成对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

第三阶段:自评申报

有关责任单位(街区、乡镇)根据创建标准完成自评报告,并整理有关台账资料,向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区)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1.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自查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2.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市直所辖街区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自查报告,市民政局审核后向市语委提出评估申请;各市(区)所辖街区由各市(区)语委统筹部署,审核后向市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3.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区)语委提交书面申请和自评报告。

第四阶段:评估验收

1.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由市语委、市文明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

2.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由市语委、市文明办负责组织,省语委派观察员进行督查。

3.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由各市(区)语委、文明办负责组织,省语委、市语委通过审核资料、实地抽查、派观察员等方式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开展“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提上议事日程,制订实施规划,及早动员部署,要对本地区(行业、系统)创建工作进行规划和督促检查。

2.完善工作机制。“城市创优、乡镇达标”创建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分级组织,分工负责。市文明办将创建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社区、乡镇)的重要条件之一。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语言文字管理体制。要注重均衡发展、整体推进,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要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形成激励机制,提高创建工作的内涵和实效。

3.注意把握进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力争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区”和“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乡镇”2013年底前要完成50%以上,确保2015年底前全市创建目标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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