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泰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泰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泰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泰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油气排放标准,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0〕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有序、联合、安全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从2011年7月起,新建或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油气治理改造并组织验收,确保现有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计划。

1.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订本地区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8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会同中石化、中石油泰州分公司制订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改造计划。市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

3.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应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安排治理工作。

(二)实施治理改造。

1.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安排,对辖区内除中石化、中石油外的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分期分批下达治理任务,并督促各业主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上报改造治理计划、组织实施。

2.各业主单位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限期治理任务下达后的一个月内,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并按期完成治理改造。

3.所属中石化、中石油泰州分公司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均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市环保局备案。

4.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年销售量超过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5.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质监局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为列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经市质监局检测合格后方可到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改造完成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组织审查验收。

1.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改造完成后,各业主单位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2.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有关要求验收。

3.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完成后,要经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且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完成后要经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以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改造工作。

4.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2.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作安排不当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泰州分公司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工作职责。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治理改造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组织验收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改造时间的统筹安排,确保供油平稳。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监管、验收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统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查、验收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改造后加油设备的计量校检和油罐车罐体的检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全市油罐车实施油气治理改造。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除中石化、中石油外的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的油气治理改造工作,包括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统筹安排治理时间、安全审批、监管、验收等。

3.加强综合协作。市环保局、商务局、安监局、消防支队要落实专人,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开展油气回收工程实施和验收等相关技术培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市环保局应依法查处;市商务局不授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4.健全监督机制。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并作为环保月度点评的重要内容。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对各有关单位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追究其工作责任。

5.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让广大油品经营、运输单位和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督促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油罐车所属单位按要求进行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

全市油气回收治理目标任务表

行业或属地

2011年计划完成数

2012年计划完成数

加油站(座)

储油库(座)

油罐车(辆)

加油站(座)

储油库(座)

油罐车(辆)

中石化

10

2

32

128

2

71

中石油

7

1

13

27

1

32

靖江市

5

8

18

1

12

泰兴市

6

9

18

15

姜堰市

6

11

23

28

兴化市

10

19

46

42

海陵区

2

3

4

6

高港区

2

3

4

6

医药高新区

1

2

2

2

小计

49

3

100

270

4

214

注:各市(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数量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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