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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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精神,以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为载体,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可以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的主要业态表现为:(1)运输与物流服务业;(2)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信息服务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3)金融服务业;(4)科技服务业,包括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设备租赁检修、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服务等;(5)商务服务业,包括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职业培训、文化创意、新兴中介服务、共用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等;(6)现代商贸流通业,如连锁服务、售后服务等。以及由上述业态延伸出来的总部经济、营销中心等。
二、认定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认定20-30户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其中每年认定5-8户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
三、申报条件
企业(机构)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健全优秀的管理团队,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二)独立法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近2年的营业收入和利税的平均增长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具有独特发展优势;已制定未来3年详细的发展计划且切实可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填写《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申报书》。
(二)需提供申报主体的法人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年检后);连续3年会计报表、服务运营分析报告等资料。
(三)申报单位未来3年的工作方案或发展规划。
五、组织评定
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每年认定一次。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认定由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初评,经市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并发文予以公布。
六、享受政策
对经认定的“无锡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优先向国家和省推荐为国家或省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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