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196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宿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宿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就在全市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建立宽进严管、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新型企业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宿迁成为企业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投资优选区域。

二、基本原则

(一)法治引领。坚持改革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内和国务院工商登记职能改革的基本精神指导下进行,集中对法律、法规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实行突破。坚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风险。

(二)便捷高效。坚持以人为本,以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第一标准,制度设计既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重视服务细节优化,做到准入条件适当、准入程序简便、准入成本低廉。

(三)规范统一。积极构建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让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切实感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捷和实惠。

(四)宽进严管。积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从源头上消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松绑,释放投资创业活力。

(五)有效联动。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实现工商登记与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改革内容

(一)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设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经营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机关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审批文件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在经营范围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工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取得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许可项目经营活动。

(二)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实缴与认缴相结合制。工商机关登记时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载明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一栏载明为“零”即可,企业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如企业需要载明实收资本的,可以凭验资报告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实缴出资。申请人应承诺按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缴足注册资本,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外地企业整体迁移我市落户的,允许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行业特征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企业申请冠省名或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工商机关协调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力争最短工作日获得核准。

(四)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有关市场主体也可以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确认的住宅用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已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规划、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需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向工商机关提交承诺书或其他有关文件;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无产权证的由其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五)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改革现行年检验照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年检提交的材料,企业在每年规定期间,只需向工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备案材料;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年度备案表和其他备案材料。

(六)建立登记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并联审批平台为基础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证)的登记模式;以工商登记数据为基础,将各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审批时限等及时录入系统,实现许可及监管信息的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搭建工商登记改革“宽进”和各职能部门“严管”的桥梁。加快建设并联审批外网公示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外网申请、内网受理审批,外网公示登记监管信息,便于公众查询。

(七)强化行政监管工作。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机关不再通过注册登记、企业监督检查等方式对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设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市场主体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定期在并联审批平台或工商门户网站认领属于本部门许可审批、监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职责,并将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情况或无证经营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成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清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等4个工作组,具体落实改革任务。

1.登记注册工作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简化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住所产权证明条件等改革措施,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确保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企业登记软件改造,在市本级范围内运行新的登记注册模式;2013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运行新的登记注册模式。

2.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组。由市法制办牵头,市工商局协助,负责组织对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制定暂予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市场监管工作组。由市监察局牵头,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于2013年9月底前出台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的相关文件。统筹各职能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制定适应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后续监管方案,并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协调解决监管方式改革后出现的问题。

4.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组,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建设开发、维护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研究制定总体规划、阶段性目标及有关标准;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系统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平台的上线应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对现有市级并联审批平台的完善改造。各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自身业务网络与并联审批平台对接方案,确保2013年9月底前实现对接;及时、准确认领市场主体并进行后续监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对接的,一律以手工回填录入方式实现与并联审批平台业务系统对接。加快县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体系建设,2013年12月底前建立全市范围内统一、顺畅的并联审批平台。

(二)强化督查检查。积极落实问责制,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相关要求,制订督查方案,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的要求,逐项督查并予以通报,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三)强化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协调汇报工作,取得上级政府和部门对改革工作的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检察机关、法院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对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责任事件予以妥善处理,消除改革顾虑,共同推进改革。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办事指南,建立顺畅、高效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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